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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宁夏日报 时间:2025-02-1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现结合宁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职业体系

  1.规范选任招聘。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统一组织招聘。对此前招聘且在社区工作的网格员和其他安置类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层面统筹原招聘部门(单位)相关人员经费予以保障。对在社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和高校毕业生等,可采取定向招聘等措施择优聘用。

  2.严格政治把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吸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人员进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社区“两委”班子建设,结合换届选举、挂职锻炼等,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注重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培养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后备力量。街道(乡镇)按照1:3比例建立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

  3.优化队伍结构。县级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条件,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就近就便、职住兼顾。街道(乡镇)根据社区类别、管理半径、人口结构、工作任务等,统筹调配社区工作者,不搞“一刀切”。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社区挂职或任职,探索建立新入职公务员到社区锻炼机制。

  4.开展职业评价。落实社区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探索建立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和相关职业技能等级的双向比照认定机制。提高学历和职业津贴,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到2025年持证社区工作者占比达到35%,力争到2030年达到50%。

  5.健全岗位序列。根据岗位职责、社区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学历层次等因素,设置社区“两委”正职、“两委”副职、“两委”其他专职成员、专职工作人员4岗24级岗位等级序列,并随着岗位晋升、社区工作年限增加、职业水平提高相应提升。年度考核每1个优秀等次,晋升年限缩短半年;每1个不合格等次,晋升年限延后半年。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全区互认,区内流动的,社区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6.开展评估指导。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评估。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统计制度,建立全区社区工作者数据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开发职业标准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7.提升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常态化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廉政警示教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育社区工作者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在社区落地见效。

  8.提高履职本领。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提高社区工作者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推行“全岗通”工作机制,建立“导师帮带制”,突出实战实训,通过集中授课、案例教学、业务技能“大比武”等方式,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

  9.注重示范引领。培育“社区工作法”典型案例,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推动互学互鉴。积极承办全国性、区域性社区工作者职业能力大赛,举办全区性职业能力大赛。

  10.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分类施治,分级分类制定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便民利民服务清单,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居民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11.健全培训机制。落实全国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建立自治区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骨干培训、街道(乡镇)全员培训的分级培训制度。自治区、市、县(区)每年按照2:3:5的比例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全覆盖培训1次;市、县(区)对其他社区工作者每3年轮训1次,街道(乡镇)常态化开展教育培训。新选聘社区工作者参加不少于3天的初任培训。

  12.开发培训资源。依托自治区、市、县(区)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师资库、资源库、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培训。加强区内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社会工作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开发社区治理和服务相关课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实习实践基地。

  三、完善管理制度

  13.加强日常管理。压实街道(乡镇)管理主体责任,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请示报告等制度。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街道(乡镇)负责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

  14.强化考核奖惩。县级层面制定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指导方案,街道(乡镇)具体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发放绩效薪酬、岗位调整、等级晋升、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做好容错纠错工作。

  15.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新招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筛选机制,完善社区工作者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连续2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6.加强监督约束。推行社区工作者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完善谈心谈话机制,落实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探索开展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经济责任审计。

  17.深化减负增效。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务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严格控制街道(乡镇)借调行为。

  四、强化激励保障

  18.明确薪酬标准。根据《中央意见》“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的要求,将全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含“五险一金”)设定为基本薪酬、岗位等级薪酬、星级补贴、其他津贴4部分。基本薪酬为地级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的55%;岗位等级薪酬按照岗位序列和社区工作年限确定;星级补贴对应社区一至五星级党组织,按照每月100至500元标准发放;其他津贴包括学历津贴、职业津贴,其中: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300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分别发放200元、300元、500元。社区工作者薪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逐步达到地级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19.落实薪酬待遇。社区工作者薪酬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承担。自治区财政以实际在岗人数,全口径对社区工作者薪酬进行补助,山区9县(区)补助80%、其他县(区)和宁东补助20%。社区工作者薪酬20%作为绩效薪酬,依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发放取暖费等。落实带薪年休假政策。

  20.畅通晋升渠道。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自治区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

  21.完善激励机制。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参加评先选优、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聘请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特聘导师。建立累计任职满20年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奖励补贴制度,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部委表彰,在职和正常退休的每月分别按照600元、500元标准补贴;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在职和正常退休的每月分别按照800元、600元标准补贴。

  22.加强关心关爱。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做好社区工作者医疗保障工作,将社区工作者体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组织1次体检。开展重大节日走访慰问一线社区工作者和关心关爱退休社区工作者活动,及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支持社区工作者加入基层工会组织。

  23.强化退休保障。社区工作者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执行。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执行。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延长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24.落实经费保障。自治区、市、县(区)要将社区工作者薪酬和社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社区运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等。

  25.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领导,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由党委组织部门统筹协调,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政法、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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